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蓝鲸增加一台舷侧吊机可行性研究技术服务)的采购计划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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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办项 名称 |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预计发标时间 |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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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蓝鲸增加一台舷侧吊机可行性研究技术服务 |
开展蓝鲸7500新增一台舷侧吊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服务,形成蓝鲸7500新增一台舷侧吊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不限于如下: 1、市场环境与定位分析 结合国内外双钩合抬翻桩相关信息,确定新增舷侧吊机的规格能力,新增舷侧吊机能力应满足蓝鲸舷外50m跨距有效吊重800吨或根据市场双钩合抬翻桩发展趋势评估新增吊机能力。 结合新增舷侧吊机技术性能分析,分析该船未来市场定位。 2、技术可行性分析 根据概念设计成果,对新增舷侧吊机技术参数和船舶性能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述;根据概念设计技术方案,并对新增舷侧吊机技术可行性分析。 3、节能环保 根据概念设计成果,对新增舷侧吊机技术方案的节能环保方案进行分析。 4、船舶投资分析 根据概念设计成果,对该船新增舷侧吊机项目总投资费用进行预估,并对投资性能可行性进行分析。 5、经济可行性分析 配合甲方完成项目预估投资额,对项目的盈亏平衡性、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经济性能参数进行计算分析。 |
2025.11 |
公司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分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卷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公司应提供母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具有至少1个合同的起重船或者起重铺管船可行性研究的验收业绩,或者起重船或起重铺管船设计的验收业绩,其中起重船业绩的船舶起重能力需要大于等于2000吨。 3.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复印件和2)服务验收材料。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4.Ø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首页、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签署或盖章)、服务内容(应可体现海洋结构物安装)及施工验收证明材料,服务验收证明材料至少包含: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如有清单须提供。发票须体现发票号、买方卖方信息;发票应包含合同号或订单号,或发票金额与合同或订单金额一致)或完工确认单或完工报告等,完工确认单或完工报告应有甲方签字或盖章。 若合同为年度/项目协议,除提供协议文本外,还应至少提供该协议对应的至少1个已完成订单的订单页。一个订单视为1个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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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的采购计划是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购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自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购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