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采办共享中心2025年年中调整)的采购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
采办项 名称 |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预计发标时间 (填写到月) |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备注 |
1 |
智能称重物料柜、工具柜 |
1. 智能称重物料柜、工具柜设备制造、数据库及软件等安装调试。 2. 与我司现有软件WMS、DIMS、MES等系统端口同步开发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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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
1.投标方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制造商要求: 投标人应为本次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贸易商投标。本次接受制造商的母公司或全资的销售公司、制造商控股的销售公司参与投标的,视为制造商身份投标,投标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同一制造商仅允许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制造商证明文件,如下两种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1)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具备有效的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须包括投标产品的生产或制造。 2)投标时需提供制造商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1、厂房证明(需提供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或实物照片等;2、与标的物相关的生产设备证明(需提供设备购买证明或租赁证明或实物照片等))。 3.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具有智能称重物料柜产品和工具柜产品至少各1个合同的供货业绩(不限合同数量),且满足我司技术要求。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至少包含:1)合同复印件和2)到货验收材料。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首页、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国内贸易合同应有双方盖章,国际贸易合同应有双方签字或盖章)、货物名称、智能称重物料柜、工具柜技术要求及到货验收材料(至少包含:买方接收证明或调试验收证明或到货验收单或其他可以证明合同项下货物已经到货验收的有效证明材料或“与合同或订单金额一致的所有增值税发票扫描件(如有清单须提供,须体现发票号;发票需包含合同号或物资名称,且与合同或单个订单一致)。”除发票外其他的到货验收材料至少应有合同甲方签字或盖章。)若合同为协议,除提供协议文本外,还应至少提供该协议对应的1个已完成订单的订单页和相应的到货验收材料,同一个年协合同下的订单视为1个业绩。如业绩合同买方与投标人及所投产品制造商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指与投标人及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同一法人或具有控股关系),则上述合同业绩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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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G室内远程盘点设备购置项目 |
1. 包括室内无人机、室外无人机、二维码阅读器吊舱、RFID阅读器吊舱、室内无人值守自主移动机库、室外无人值守自动机库、磁吸旗标、标签面板、标签升降工具、服务器、工程施工及软件实施等; 2. 技术要求和数量详见附件技术文件。 |
2025年8 月 |
(1)★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授权书,分公司与上级法人单位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的,投标均无效。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2)★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具有至少一项无人机巡检或巡查的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与投标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为销售合同扫描件。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签署或盖章)、货物名称。若业绩为订单,需提供对应的协议扫描件、订单扫描件及订单相应的到货验收材料。 (3)制造商要求:投标人应为无人机盘点系统的制造商(至少具备对无人机结构件的设计或组装或加工或生产的能力或对无人机盘点软件的开发能力,实现无人机各硬件之间的信息交互和协同工作)。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贸易商投标。本次接受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全资的销售公司或控股的销售公司,以及接受所投货物制造商的母公司参与投标,此类公司视同为制造商,投标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同一制造商仅允许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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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的采购计划是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购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自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购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