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1破申48号决定书,决定对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源公司”或“债务人”)进行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国源公司清算组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债务人预重整工作,临时管理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现就本次公开选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王计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20646178;注册资本27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植物园街16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计国,持股比例70%,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安徽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登记机关: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经营范围: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房屋拆除(爆破拆除除外),建筑材料(木材除外)销售。
据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记载:截至2025年6月30日,国源公司资产总额为4,446,163,557.57元,负债总额为4,736,018,873.30元,所有者权益为-289,855,315.73元。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
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预重整及重整(清算)专项审计,以破产预重整及重整(清算)受理日为基准日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服务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产核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核实后的截至破产(预重整/重整或清算)申请受理日的企业总资产及其构成、企业总负债及其构成、企业净资产及其构成;资产负债比、是否资不抵债的结论性意见;审计的主要调整事项等;
2.主要资产负债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情况、应收款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情况、无形资产情况、长短期银行借款情况、应付款情况、欠付职工工资情况、欠缴税款情况等;
3.配合(临时)管理人核查与清收债务人的资产或债权工作,并将合同、财务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资产权属、价值或债权存在的依据文件整理成独立的文档;
4.对股东是否实缴出资,登记股东是否为实际出资人,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和披露;
5.对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债务人企业财产的行为,审计机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6.对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审计机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7.对法院受理债务人预重整及重整(破产清算)日之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情况,以及法院受理预重整及重整(破产清算)日之前六个月内,如公司已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是否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临时)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8.对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产划转、债务承担、资金往来及其性质等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
9.对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
10.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
11.配合(临时)管理人完成对债务人资产、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的接管和盘点工作;
12.配合(临时)管理人核查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清查并确认债务人的交房债权、工程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
13.按(临时)管理人要求列席(临时)债权人会议及(临时)债权人委员会(如有)会议等会议,对相关工作报告及工作成果进行报告和说明,并回答相关主体的询问;
14.人民法院或者(临时)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二)评估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
评估机构须对债务人的资产开展全面评估,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并配合(临时)管理人完成对债务人资产的清查和接管。评估机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工作内容:
1.厘清债务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按(临时)管理人要求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实地勘察、盘点、核实资产权属并登记造册等;
2.准确评估债务人全部资产在评估基准日(预重整/重整或破产清算受理日)的市场价值(重整条件下评估价值)、清算价值(快速处置价值),并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说明;
3.准确评估债务人股东权益,出具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4.根据(临时)管理人要求,梳理并单独评估涉及抵押、质押、留置及建设工程相关资产,分别出具市场评估价值、清算评估价值/快速变现价值的评估报告;
5.对债务人分别在破产清算假设、重整假设下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6.按(临时)管理人要求列席(临时)债权人会议及(临时)债权人委员会(如有)会议等会议,对相关工作报告及工作成果进行报告和说明,并回答相关主体的询问;
7.如果涉及资产处置、抵债事项,针对拟处置、抵债资产出具评估报告;
8.资产抵债、变价处置前,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按照(临时)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
9.人民法院或者(临时)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
1.根据(临时)管理人要求提供造价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包括对已结算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复核,对未结算工程计量、核价、协助处理争议事项,必要时出具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2.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跟踪工程造价控制,负责各阶段费用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审核,出具相应审核报告书,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预算、清单、招标限价的复核审查,设计变更的造价、技术核定的造价、现场签证的造价、零星工程的造价、增项工程的造价审核,进度款审核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等;
3.协助(临时)管理人完成涉工程类债权的审核工作;
4.根据(临时)管理人要求提供续建投入测算服务,协助、配合进行工程界面认定及工程类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
5.人民法院或者(临时)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需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三、报名条件及材料
(一)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存续,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且在河北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备案名单内,具备提供债务人(预)重整/清算工作中所需服务的能力;
2.近三年不存在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目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并出具书面承诺;
4.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参选机构派出参与服务的团队不少于10人,且均具备满足本次选聘工作质量要求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项目负责人应在近三年内(2022年7月1日至今)主导过房地产企业破产(预)重整/清算案件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5.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临时)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6.参选机构应作出书面承诺,对从(临时)管理人处获得的任何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善意使用(临时)管理人及债务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从事本次选聘工作内容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外,不得另作他用,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当承担对(临时)管理人或债务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7.本项目只接受单独申报,不接受联合申报。
(二)报名材料
参选机构应仔细阅读本公告的相关内容,按本公告的要求起草并提交参选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参选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申报表原件(样本见附件一);
2.报价单(样本见附件二),需满足本公告第四点的报价要求;
3.参选机构营业执照和(或)执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参选机构在河北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备案名单内的截图或其他证明资料,加盖参选机构公章;
5.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目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截图,加盖参选机构公章;
6.项目负责人近三年以来(2025年7月1日至今)承办前述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经验的相关业绩清单及证明文件(包括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及已出具的相关报告);
7.参选机构常驻从事本案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人员名单、执业年限、主要业绩、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资质和所取得的职称等级(包括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并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职称等级证明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8.拟进场开展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进场时间、工作范围与内容、工作计划与流程、团队组成及职责分工、工作思路、时间安排、工作成果形式、质量控制措施等);
9.《承诺函》原件(样本见附件三);
10.参选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价要求
1.审计机构参照《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冀价经费〔2012〕18号)规定按六折以下进行报价,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评估机构参照《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及《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冀价经费〔2011〕9号)等规定按五折以下进行报价,且总额不超过18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报价参照《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冀建市研(2017)2号]规定按四折以下进行报价,且费用总额不超过60万元。本项目采取包干计费方式,参选机构需分阶段报价,按预重整阶段、重整(清算)两个阶段进行报价,预重整阶段报价不得高于报价总费用的20%。前述报价必须明确折扣报价与总额限价报价以孰低者为准。
2.特别提示: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参选机构需承诺同意预重整期间先行出具报告并提供相应服务,临时管理人可不向中选机构支付费用。预重整程序终结后,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清算)申请且中选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的,按两个阶段的总报价计费。如预重整程序终结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清算)申请的,或预重整程序终结后,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清算)申请但中选机构未继续提供服务的,按预重整阶段的报价计费。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选聘,即视为充分了解前述要求并接受前述付款安排,中选的机构不得因此停止或拒绝按约定推进相关工作,也不得因此拒绝出具咨询意见或报告。
3.参选机构需承诺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人工费、税费等)均包含在报价之内。预重整及重整(清算)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相关报告过期后(临时)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对报告进行补充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4.如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临时)管理人有权调减相应费用。
五、参选文件的提交
(一)截止时间:2025年7月21日17:30时。
(二)提交方式
纸质版参选文件应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封面应加盖参选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参选人应准备4份纸质版参选文件,1份正本,3份副本,并将正本文件(盖章后)的电子版保存到U盘同纸质版文件一起密封后在截止时间前现场提交或邮寄送达至下述指定地址(未能按期提交或邮寄送达的,视为放弃参选)。参选文件盖章纸质版及电子盖章扫描版内容不一致时,以盖章纸质版内容为准。
(三)参选文件接收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律师
电话:17736012855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62号润石大厦(润石酒店)357室
六、特别说明
1.参选文件提交期限届满后,在法院指导、监督下,临时管理人将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届时评审小组将依据参选机构提交的参选文件,综合考虑各参选机构的综合实力、专业能力、项目团队、过往业绩经验、工作方案和报价等,择优选定一家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同时确定一家备选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但仅有一家中介机构参与的除外。对于报名但未中选的机构,临时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2.本公告由临时管理人制定,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以签署的业务委托合同为准,且(临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案推进情况进行调整。
3.参选机构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公告的全部条款。
4.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联系咨询公告所附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