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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能源2025年第五批拟开展的采购项目 采购计划公告
招标预告
福建-福州市
发布时间 2025-05-30
招标正文: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福建新能源2025年第五批拟开展的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采办包名称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预计发标时间(填写到月)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1

中闽物流基地加气站工程质量鉴定服务

我司中闽物流基地加气站,于2010年建成投产,主要用于公司内部车辆加气使用,工程建设投资规模为350.00万元,建设位置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马厂村。占地面积1824平方米,加气能力为10000Nm³/天。2008年12月开始可研初步设计,2010年2月开工建设,2010年7月3日正式投产。现为办理基地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需开展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服务,并出具鉴定报告

2025年6月

1.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2.资质要求:

(1)取得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检测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2)检测企业需在莆田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最新公布的《省内市外鉴定机构已办理告知登记的鉴定机构名单汇总表》内(自2025年4月18号启用)。

3.财务状况: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1-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4.须成立时间满1年(含1年)以上(提供世界或者国内首创产品的企业、市场无类似可替代产品的企业、或现有供应商因自身业务调整成立的全资/控股的子公司除外)。

2

顺昌县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二期项目(生产综合用房)工程消防设施验收检测服务

顺昌县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二期项目(生产综合用房)建筑使用性质:多层公共建筑:三级,总建筑面积:740.24㎡,建筑高度:13.2米(共三层),耐火等级:二级。为满足消防验收要求,需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等系列文件上传至“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

2025年7月

1.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2.资质要求:在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所属的“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发布的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内,机构星级需满足:维护保养检测四星级和消防安全评估三星级,且需提供平台查询截图。

3.财务状况:须提供2021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三年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4.须成立时间满1年(含1年)以上(提供世界或者国内首创产品的企业、市场无类似可替代产品的企业、或现有供应商因自身业务调整成立的全资/控股的子公司除外)。

3

福建新能源三明地区车辆维修服务

针对福建新能源公务车辆车辆维修项目开展2025-2028年三明地区车辆维修服务采购,确定一家具备机动车维修资质,且在三明市所属交通运输局备案的维修企业提供车辆维修服务。本次维修采办项目采用1年+1年+1年模式签订合同

2025年6月

1.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2.资质要求:具备三明市所属区县级交通运输局备案的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资质。

3.财务状况:须提供2021年-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三年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4.须成立时间满1年(含1年)以上(提供世界或者国内首创产品的企业、市场无类似可替代产品的企业、或现有供应商因自身业务调整成立的全资/控股的子公司除外)。

本次公开的采购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为促进供应商诚信投标,守法经营,进一步净化采办招投标环境,对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国海油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在全海油范围内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的,视造成损失程度给予至少“禁用一年”处理;

2)在招投标环节围标、串标的,给予“禁用两年”至“长期禁用”处理;

3)开标后在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中途撤销投标的,获取中标资格或成交资格拒绝签订合同的,给予“禁用一年”至“禁用两年”处理;

4)无事实依据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进行乱投诉、举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长期禁用”处理。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6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系统用户可在中国海油供应链数字化平台中提交反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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