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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两岸医疗合作中心发光标识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招标公告
福建-福州市
发布时间 2025-11-26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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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QYYZWZB-2025-15
招标正文:

我院拟进行两岸医疗合作中心发光标识采购。现我院向社会开展询价工作,欢迎有资质、有能力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PTQYYZWZB-2025-15

(二)项目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两岸医疗合作中心发光标识采购项目

(三)项目最高限价:84000元。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报价。本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

(四)采购方式:询价

(五)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所提出的货物技术规格、数量和服务要求,选择具有最佳性能价格比的货物前来报价,以充分显示贵公司的竞争实力。

(七)采购清单


二、服务要求

(一)报价需充分考虑包含材料费、安装费(现场吊装)、设备租赁费、机械费、运费及发票税费等一切执行该项目所需费用。

(二)施工期限:成交人应在接到成交通知的15日内完成现场交货并安装完成、调试并通过甲方验收。

(三)交货及验收

1、采购人免费为成交人进场安装提供必要的场地及灯光、电源条件。

2、成交人应负责将货物按采购人的要求运达最终目的地,所有货物的设计、制作、运输、装卸、安装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经最终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3、因采购人设计变更,货物规格、型号、数量有所变动,成交人将积极响应,急采购人所急,努力满足采购人要求;如果采购人所订购的货物超过实际需要或因设计变更原订购货物不能继续使用,成交人将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减轻采购人负担。

4、货物运达最终目的地后,由采购人对货物的材质、规格、数量等方面的验收。不合格的货物,成交人应无条件及时免费予以更换,若造成损失由成交人负责。

(四)质量要求及保修

1、成交人提供的产品必须质量合格、性能可靠,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成交人按国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质保期为:自最终验收合格后免费保证产品质量壹年,灯源质保两年;质保期自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成交人在质保期内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若成交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如约完成维修,则采购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五)安全责任

1、本项目涉及高空作业,成交人应严格按《高空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派出的施工人员应持有效的高空作业证。

2、本项目涉及电焊工作,成交人派出的电焊工作人员须持有特种作业许可证,施工时须将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许可证复印件交由采购人。

3、成交人在施工中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在施工中应委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施工人员作业时,成交人应监督人员系好安全带,做好现场安全标识,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条例,确保全过程的安全施工,如成交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等安全事故,由成交人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如成交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导致采购人对外担责的,成交人应赔偿采购人全部损失。

4、成交人负责购买施工人员的工伤险及雇主责任险等。

5、本项目安全责任全部由成交人自行负责。

三、结算方式

货物完毕且施工到位,经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现场验收确认合格交付使用后,由成交人提供正式完税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于30日内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货款的100%。

四、违约责任:

(一)在签订合同后,成交人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成交人除了应向采购人赔偿因合同终止导致的损失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成交金额20%的违约金。

(二)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成交人若存在以下违约情况时,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采购人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但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总合同金额的10%。

1、成交人提供的产品未按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并通过验收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成交人在10天内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但并不因此免除成交人应承担的逾期交付违约金。

2、如果成交人未能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按时交货并通过验收的(不可抗力除外),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或未通过验收货物金额的0.05%或每天100元计算,二者取金额高者适用。

3、若成交人逾期交货且通过验收达3日以上的,采购人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项下所有未履行部分,成交人应按本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所受的损失。

(三)凡涉及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间接损失、采购人为追索损失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四)在提供货物安装调试等服务过程中应确保安全,如因提供服务或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成交人服务人员或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成交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采购人最终验收通过后,不免除成交人应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义务。

五、知识产权:

(一)成交人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成交人还应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采购人无关,成交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则成交人应赔偿该损失。

(二)若成交人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成交人成交资格将被取消;采购人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其他要求

(一)若采购人于交货前对采购数量进行调整,成交人需以最终成交的相应单价进行结算,但新增采购内容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的10%。

(二)在后续合同签订及履行准备阶段,第一成交候选人出现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处理。

(三)成交公告发布后,若成交候选人出现无法履行服务的情况,将被我单位列入自采项目黑名单,在3年内不得参与我单位自采询价活动。

(四)本采购内容未明确的其他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七、递交材料

(一)报价表(详见附件,可通过附件中的二维码扫描获取报价表)

(二)供应商须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如有)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内容及密封口上必须加盖公章。报价文件须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八、材料递交时间

请有意向的供应商于2025年12月1日17:00(北京时间)前递交材料,逾期者将不予受理。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平潭县北厝镇临湖7路2号协和医院动力楼二楼总务科

联系人:陈女士 0591-23166676


附件:1.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两岸医疗合作中心发光标识采购项目报价单

2.承诺函

3.效果图


附件1

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两岸医疗合作中心发光标识采购项目报价单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报价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附件2

承诺函

致: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意向方,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履行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执行本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截至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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